律师本色 第342节
“方律师,这边中药厂的收购已经接近尾声了,我和老米准备搞个签约仪式,想邀请你过来,大家一起热闹下。”余三强说道。 “这么快?昨天我听主办律师说,刚出完尽调报告,正在草拟收购协议……”方轶惊讶道。 “当然快了,律师和会计师都出报告了,这家中药厂的问题我和老米之前有了解,律所和会所不过是帮我们再确定下。 中药厂的两个股东岁数都大了,而且这几年中药厂的销售情况也不太好,他们不想再干了,所以才这么痛快的答应把股权转给我们,价格已经谈好了,就等签约了。”余三强笑道。 “好,这样也好,老米的一身本事又有用武之地了。提前祝你们生意兴隆哈!”方轶笑道。 “对了,还有个好消息告诉你。之前跟老米合作的那家投资公司要黄了。”余三强幸灾乐祸的说道。 “要黄了?什么情况?”方轶一头雾水的听着。 “老米把医药公司的股权转给那家投资公司后,那家投资公司与准备上市的药企达成初步协议,准备拿医药公司的股权置换药企的股权。 本来挺顺利的,可是在药企对医药公司进行尽调的时候,发现除了当年用作投资的配方和技术外,老米把新研制的配方全带走了,医药公司最值钱的就是配方,现在可好就剩下厂房和土地了。 只要我们的中药厂一开始生产,医药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肯定直线下滑,所以药企那边不干了,要跟投资公司重新谈合作,估计会狠狠的压价,这回投资公司可惨了。”余三强笑呵呵的说道。 “天天想着发大财,不好好做生意,这样的公司迟早得倒闭。连老米这样的人他们都留不住,我看投资公司以后也没啥希望。”方轶发了两句牢sao。 “可不是吗,你知道他们投资的钱是从哪来的吗?”余三强神秘兮兮的说道。 “从哪?不是自有资金?”方轶一怔,问道。 “自有资金?这年头搞投资的哪有用自有资金的,进了口袋的钱能拿出来投资吗?自己割自己的韭菜啊! 他们的钱都是从p2p搞来的,听说投资公司的大老板同时也是一家p2p公司的老总。左手吸收资金,右手投放资金,赚了自己拿管理费,赔钱了就是市场原因,管理费照拿。玩的那叫一个溜。 听说前两天有投资人跑去公安部门报案了,公安部门已经立案,现在正在抓投资公司的老板,投资公司肯定会被牵连,搞不好会被封掉。”余三强说道。 “您怎么知道的?不会是网上有人造谣吧,您可别跟着起哄。”方轶疑惑的说道。 “真不是造谣,我弟弟余三更的公司有个副总在他们那投了得有三百多万,现在兑付不了,他也去公安部门报案了,据说报案的人都排出去一里地,我是听他说的。错不了。”余三强信誓旦旦的说道。 “哎!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不作不死啊!”方轶感叹道。 …… 投资公司的办公大楼内,此时人心惶惶。 一名刚从外地出差回来的投资经理,一脸的兴奋,他又发现了一家愿意跟自己配合搞钱的企业,琢磨着这一单做下来,手里攒的钱可以在市里买房了。 但当他走进办公楼时,却感觉周围的气氛与往日不同,十分诡异。平时热闹的大办公室内,如今冷冷清清。他快步来到投资部刘总的办公室,只见一名同事在搬电脑。 “哥们,刘总呢?我又谈了一个项目……”投资经理看向同事问道。 “你咋还傻呼呼的谈项目,公司出事了,昨天晚上很多高管都跑路了,今天早上一个都没来,知道信儿的同事今天早上也没来。”同事像看傻子一般的看着投资经理,说道。 “那你搬刘总的电脑干啥?”投资经理一怔,问道。 “你傻呀,公司黄了,这个月的工资肯定给不了了,我不得拿点东西补偿下,快点,那边还有几桶好茶叶,你不是爱喝茶吗,归你了。”说着同事搬起电脑就往外走。 投资经理整个人都傻掉了! 就在此时楼下响起了警笛声,大批警察来到了公司楼下…… 市内,一间高档公寓内,老油条高董事坐在刘总的对面,他夹着香烟的手微微有些发颤。对面的刘总早已没了往日的镇定,哆哆嗦嗦的拿出手机拨了老板的备用电话,打开了扬声器模式。 “老板,我和老高在一起呢。公司那边还有缓吗?”刘总担心的问道。 “老刘啊,我不在国内,现在美丽国,目前公司的情况不太乐观,我正在疏通关系,你放心,只要是公司过了这道坎,一定能再振雄风。 就这样,暂时先不要联系我了,等我把公司的事处理好后,会给你打电话的。”老板说完挂断了手机。 “啪”的一声,刘总一脸怒气的将手机扔了出去,砸在对面的墙上,手机立刻解体散落一地:“这都他么什么时候了,还跟我打官腔。在美丽国?别扯淡了,你要是能出去,我都管你叫爸爸!” “刘总,公司的事咱可不能背锅,得甩出去啊!”高董事眼神中满是惊慌之色。 “甩出去?甩给谁?”刘总盯着高董事问道。 “法务部啊!公司的事都是他们审核的,他们是法律专业人士,公司违法他们跑不了。还有财务部,他们做假账,跟咱们没关系啊!”高董事说道。 “我觉得吧,应该把锅甩给大檐帽。”刘总似笑非笑的看着高董事。 “为啥?”高董事懵了。 “他们要是早点把咱们抓了,没这事!”刘总冷冷的说道:“都特么这时候了,你还想着甩锅,你以为公安部门是咱们公司啊?你甩锅就完事了!我告诉你,咱们谁也跑不了。只有一条路——自首! 既然公司都被封了,你觉得公安是在开玩笑嘛?普通员工可能没什么事,但是你我肯定都在名单上。在这一点上法务部的赵总比咱们想的明白。”在高董事的印象里,这是刘总第一次承认赵总比他聪明,极可能也是最后一次。 “您是说赵总已经去……自首了?”高董事惊讶的问道。 刘总点了点头,没说话。 …… 第741章 他咋想的啊! 下午的时候,周颖等人坐在方轶办公室内的沙发上,杜庸将要讨论的案子的基本信息写在了白板上。 “我先给大家介绍下案情,以及我去看守所会见得到的信息。这是一起杀人案,被告人名叫田立杰……”杜庸站在白板旁,将案件的情况向大家讲述了一遍。 被告人田立杰,年初时来市里找工作,因为他只有高中学历,屡次面试,屡次失败。后来他在电线杆上看到了办假证的小广告,便打电话联系对方,准备做一份大专毕业证,为他办假证的是一位名叫耿文兰的女子。 后来田立杰拿着大专毕业证去面试,但是公司却录用了一位本科毕业生。于是田立杰再次打电话找耿文兰要求办假证,耿文兰建议他一步到位,办个研究生学历证,田立杰觉得这样也好。 两日后,耿文兰将办的假证送去田立杰的住处,并索要费用。田立杰发现这次办证的费用比之前高了不少,便询问原因,耿文兰告诉他,研究生证包括学历证和学位证,是两个证,大专证是一个证,所以费用差很多。 田立杰觉得对方是在骗他钱,只要学历证,不要学位证。但是耿文兰不干,双方为制作假文凭的价格发生争执,两人越吵越激烈,田立杰脾气暴躁,直接拿起屋内健身用的臂力器,连续猛击对方的头部,两人厮打在一起。 在厮打中,田立杰抄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对方的头、胸部,致被害人耿文兰当场死亡。此后,田立杰害怕罪行败露,为逃避法律制裁,在出租屋的浴室内,用钢锯、菜刀等工具,肢解被害人尸体,并将尸块装于编织袋内,并于后半夜将石块拖出住处,掩埋在小区不远处的地里。 不久之后,被告人田立杰用手机发信息给被害人的丈夫,以耿文兰已被绑架为名,向其勒索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后,耿文兰丈夫报案,警方根据耿文兰办假证的线索,找到了田立杰,并在其住处发现血迹。 田立杰被抓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公安机关挖出了被害人的尸体。 此后,检察院以被告人田立杰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向中院提起公诉。 “以上是案件的相关情况,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该项罪名我不持异议,但是检察院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我有些不太确定。 我认为,被告人在杀死被害人后,虚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索取钱款,应该构成诈骗罪。”杜庸说完,看向屋内众人。 “大家说说想法,伍庆辉你先来,不要怕说错,要大胆表达自己的意见。”方轶鼓励道。 “我觉得吧,做假证太害人了,反过来说,这也是一个高危行业,为了几百块连命都没了,不值得。”伍庆辉大言不惭的说道。 周颖听完后,一扶额头,心说伍大少的思维方式真是不一般,他咋想的啊! “那什么,云乔,你说说吧。”方轶直接当伍庆辉不存在。 “我觉得,被告人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丈夫敲诈钱款,构成了绑架罪。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云乔底气十足的说道。 待云乔说完后,方轶看向周颖。 “我觉得这个案子‘杀人后,以绑架为名,索要钱财’这个情节与之前我跟方律师办的一个案子很像。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周颖想了想说道。 “说说理由。”方轶一笑。 “首先,被告人是因为办假证,与被害人没谈好价格,进而发生争执杀人。被告人杀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绑架。 其次,在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田立杰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意图索取被害人亲属钱款,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条件,属于事后起意,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周颖说道。 “这个案子我认为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没有问题,而且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被判死刑。我说下我的想法。 被告人田立杰将被害人杀死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田立杰根本没有实施过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绑架行为,也没有限制过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因办假证的价格同被害人产生争执,而杀死被害人,显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死后,被告人临时起意,以绑架为名索要钱财,但是实际上被告人手中已经没有了绑架对象,在没有被绑架人的情况下,无法构成绑架罪。 所以,本案被告人田立杰在故意杀人后,以绑架为名,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方轶说完后看向众人。 杜庸思索着方轶的话,沉默不语。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主观方面符合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田立杰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钱财。在当时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家人极有可能相信被告人虚构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但他们决不会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地向被告人交出钱款,即便他们向被告人交出钱款,那也是因为受到了胁迫,被逼无奈而为之,不是因被骗而主动资源交出钱款,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是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即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等施加精神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以至于不敢拒绝索取财物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田立杰在自己的住处将被害人杀死后,又通过手机,告知被害人丈夫,被害人已被绑架,索要钱财,并告知其不能报案,否则撕票。 被害人的丈夫为被害人的安危而担忧,严重地受到了精神的强制。被告人田立杰虚构绑架事实,胁迫被害人丈夫,意在勒索钱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方轶解释道。 第742章 心已经乱了 “我有个疑问,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并肢解,毫无疑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既遂。那敲诈勒索罪呢,是既遂,还是未遂?”云乔突然看向众人,问道。 “我觉得是既遂,因为被告人虚构绑架人质是事实,索要钱款,其行为已经对被害人丈夫造成了精神强制。 也就是说,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并给被害人的丈夫造成了恐惧,即使未非法占有财产,也应构成既遂。毕竟被告人实施了该行为。”周颖想了想,说道。 “我认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被告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钱财为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没拿到钱,所以应该是未遂。”杜庸提成了反对意见。 “我同意杜律师的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首先应当考虑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关于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交付说(失控说)和取得说(控制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两个行为是一致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也存在两个行为不一致的特殊情形。 比如,被害人按被告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人,但被告人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就被警方抓获。 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致的。但从实质上看,被害人已经按照被告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了交付,财物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因此应视为被告人实际取得了该财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根据交付说(失控说)还是根据取得说(控制说),被告人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