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16节
“您说的是伍哥吧,他可有背景,他家的公司可大了,但是人家一直比较低调。是咱本地人。”毛栋介绍道。 “伍家、低调……难道是伍胜光?”毛玉川突然眼睛一亮,如果是真的,这家律所与伍胜光关系一定不浅,要不然怎么会把家族中的子弟放在这儿。 …… 次日上午,方轶见到了兰姐说的司机,他叫马良友。跟他一起来的是他媳妇钱琴。 马良友长得有些黑,微微有些啤酒肚,人看起来挺老实的。他媳妇钱琴的体型与兰姐有点像,但是比兰姐要胖,大圆脸,大眼睛,看着挺精明的。 “马先生,麻烦您把案发经过介绍一遍。”既然答应了兰姐,这案子肯定得自己来办。 云乔眨着大眼睛,在一旁,做着笔录。 她听说师父接了一个自诉案件,她没做过自诉案件,心里好奇,便磨着方轶想合办这案子。正好方轶也想让她多练练便同意了。 “这事说起来不怪人家刘老板,当初刘老板委托我做一批不锈钢油灰刀,材料是人家刘老板提供的,我只负责加工,赚点辛苦钱。 一开始都挺顺利的,快要交货的时候,正赶上我儿子带了一个客户过来。那客户见我们给刘老板代工的不锈钢油灰刀用料实在,正好他急着用,就想把这批货买下来。 当时我没同意,后来那客户就走了。 两天后,刘老板派人来拉货,我打开仓库发现那批货没了。当时我就懵了,不锈钢油灰刀又不是什么稀罕物件,怎么还有人偷这个? 当天我就报了警,跟刘老板说了实情,刘老板也没说什么。当天晚上我儿子马绪回到家,听说仓库被盗,丢了不锈钢油灰刀,而且我还报了警,脸色异常难看。 在我的追问下,我儿子跟我说,仓库的不锈钢油灰刀是他偷偷运出去的,已经卖掉了,就卖给了之前带来的客户。 我问他为什么,他说人家给的价格高,想多赚点钱,再给刘老板补做一批,反正放在哪都是卖。 当时给我气的,家里的茶几都砸了。当时我就给刘老板打电话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又是赔礼又是道歉,结果刘老板不干,说我不讲信用,是个大骗子,要起诉我。 后来,刘老板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把那批不锈钢油灰刀都追了回来。 此后,刘老板去派出所报案,说我侵占他财产,要让我坐牢。派出所没立案。他又跑去检察院,检察院的人找我了解情况后,把他支去了法院,说侵占罪是自诉罪,检察院不管。 刘老板听了检察院的话,跑去县法院起诉我侵占罪。前几天法院把我叫去,给的开庭通知。”说着,马良友把传票拿了出来,递给了方轶。 “方律师,这自诉罪是个啥罪?”马良友的媳妇一脸茫然的看向方轶。 方轶一怔:“你们之前有咨询过律师吗?” “没有。”钱琴摇了摇头。 “我们琢磨着派出所和检察院都不管,应该没啥大事,就没把这事当回事。谁知道法院管了,还给我发了通知。”马良友说道。 “方律师,您说这事怪不怪,按说犯罪抓人不都是公安局、检察院管吗,这事法院管了,可也没来家里抓人啊?”钱琴疑惑的看向方轶。 在她看来,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肯定得把人抓到大牢里关着,怎么可能让被告人在外面瞎溜达。 “这事我得给您俩位解释下,您所说的‘自诉罪’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应该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而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4、侵占案。 您这案子,对方起诉的罪名是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所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管,只能由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 另外,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只有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才会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般的自诉案件,法院在宣判前都不会逮捕被告人,毕竟是自诉案件,危害性达不到公诉案件的程度,没必要逮捕被告人。当然如果被宣判有罪,一样也要蹲大牢。”方轶解释道。 “哦,是这样啊,那我这案子能构成侵占罪吗?”听方轶说完,马良友的心里十五个水桶打水,七上八下的,有些慌。 “根据您说的情况,我觉得您未必构成侵占罪。当然还得去法院阅卷,看看对方都提供了哪些证据。”方轶说道。 “方律师,如果不构成侵占罪,为什么法院给刘老板立案?”钱琴一脸疑惑的问道。 第907章 太不值了! “法院的立案和审判是分开的,立案时只做形式审查,不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只有进入审判阶段,法官才会对全案进行审查,查看证据材料,最终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说的直白点,自诉案件立案时,法官只看有没有起诉状,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证据等,就像去工商局申请注册公司似的,只要把人家要求的表格填好,提交了就行。”方轶解释道。 “哦,那我明白了。也就是说能立案的刑事案件,不一定都判有罪。”马良友一脸了然状。 对于老实巴交的小企业主马良友来说,他总以为法院都立案了,这事十有八九会判自己有罪,否则法院怎么可能立案。 在接到法院通知的时候,他的手是颤抖的,双腿都有些发软。今天听方轶这么一说,心里踏实多了,至少心里不像之前那么惶恐了。 “事情发生后,您有没有与刘老板谈过赔偿的事?”方轶问道。 “提了,怎么可能不提。我说赔偿他全部损失,让他撤诉,但是他不干,说我骗他,说什么都要告我。我知道他心里憋着气,哎!这事闹的。”马良友垂头丧气道。 “家里的生意怎么样?厂子还在运行吗?”方轶岔开了话题。 “厂子还在开着,但是我儿子这么一搞,也就剩下些老客户了,其他人谁还敢委托我加工啊,都怕我儿子把产品给偷卖了,耽误人家生意。”马良友唉声叹气道。 方轶看着马良友暗道:信誉要是没了,企业想缓过来可不容易!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丢了信用……太不值了。 “方律师,您说我儿子会不会被抓?”钱琴突然问道。 “您为什么这么问?”方轶疑惑的看向她。 “之前我去派出所撤销盗窃案时,有个民警跟我关系不错,他知道我家的情况,说我儿子可能涉嫌盗窃罪。我怕刘老板把这事翻出来。”马良友一脸忐忑的说道。 “首先刘老板起诉您侵占罪,但是您儿子在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又不得不提,不提就没有办法把整个事情说清楚。 盗窃案属于公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一般来说,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犯罪行为有可能会另案处理。 这批不锈钢油灰刀价值多少?”方轶解释道。 “五万六千元。方律师,那怎么办?”钱琴说完,夫妻二人四只眼睛看向方轶,眼神一片慌乱。 “从您的表述上看,您儿子秘密窃取价值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确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一定会按盗窃罪处理。”方轶说道 “为什么?”马良友夫妻异口同声道。 “我个人认为马绪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自诉人刘老板委托您加工并实际占有的不锈钢油灰刀盗卖出去,虽然形式上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法院一般不会对马绪的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是:被盗不锈钢油灰刀虽然是自诉人刘老板的财产,但因系其委托您进行加工并保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您应该对不锈钢油灰刀的毁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而马绪是您儿子,本案实际上属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盗窃案件。 对于此类盗窃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采取慎重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延续了上述解释的精神,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之所以法院要慎重处理发生在家庭内部或者近亲属间的盗窃案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这种盗窃行为侵害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近亲属的财产,亲属关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所有者对财产权的强烈保护需求和由此产生的利害冲突,故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差别较大,一般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处理时进行区别对待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 第二,从我国传统亲情观念出发,民众一般不认为盗窃家庭或者亲属的财物构成犯罪,案件发生后一般也会对盗窃者给予谅解,不希望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不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方轶说到此处,被钱琴打断了。 “方律师,您说的太对了,我们就不希望追究我儿子的刑事责任。我儿子想多赚点钱,也是为了家里考虑。”钱琴有些激动。 “你少说话,听方律师的。”马良友拉了媳妇一把,训斥道。 “我接着说哈。 第三,对此类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客观上给盗窃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一般不会有再犯的危险,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亲属之间的团结和睦。 综上,我认为,虽然本案中,马绪盗窃的不锈钢油灰刀的价值达五万六千余元,数额巨大,但鉴于其盗卖不锈钢油灰刀造成的损失最终由您承担赔偿责任,且您也愿意积极赔偿自诉人刘老板的经济损失,其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 从贯彻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不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利于实现案件处理的良好社会效果。 所以,我认为法院大概率不会对您儿子马绪追究刑事责任。”方轶说完看向对面的二人。 第908章 给别人当梯子 马良友夫妻愣了几秒,相互用眼神交流了下。 “方律师,那您说我这案子?”马良友看向方轶,一脸的纠结。 “我觉得您这案子有机会。开庭前您可以再找找刘老板,只要他点头,你们双方达成一致,这案子可以调解结案。或者他撤诉也可以。”方轶说道。 “刑事案子还能谈?”马良友愣了一下。 在他的印象里,刑事案子要不有罪蹲大牢,要不无罪释放,咋还可以聊啊,这也太不严肃了。 “你们这个是自诉案子,不是公诉案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但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方轶解释道。 “哦!这里还有这么多事。还是您专业。”马良友一脸的敬佩:“好,我听您的,再去找刘老板谈谈。” 云乔腹诽:这话说的,方律师可是专门搞刑事案子的,当然专业了。 “方律师,我这案子委托给您,律师费得多少钱?”马良友心里有点忐忑,虽然之前有兰姐给方轶递话,但是他仍然怕方轶狮子大开口。 “兰姐之前找过我,说过您的案子。咱中小企业也不容易,您给一万元律师费,我就当帮个忙。”方轶一脸严肃道。 没办法,不管是出于维护与盛丰集团之间的关系,还是考虑到与兰姐的交情,兰姐的面子他必须得给。 虽然兰姐说了该怎么收费就怎么收费,但是如果老马与兰姐的关系一般,兰姐会专门上门来说这事吗?所以兰姐虽然这么说,但是律师费绝对不能多要。 “太感谢您了。今天能签合同吗?”马良友说着,从包里掏出了刚才银行取出来的一捆百元大钞。 之前他取了五万元,这也是他的底线,如果律师费要的太多,他就只能拍屁股走人了。 接下来的办手续的事,云乔轻车熟路,很快便协助马良友签署了委托手续。送走马良友夫妻后,方轶回到办公室给兰姐打了电话,把案子的情况大概说了一下。做好事必须得留名,否则人家怎么领你的情。 次日一早,方轶和云乔去了法院阅卷。 下午的时候,方轶正在和云乔在办公室查看从法院带回来的马良友侵占案的案卷材料,分析案情,孟广达敲门走了进来。 “老孟,有事?”方轶抬头看向他。 “嗯,耽误您一会儿。宇文东的朋友大宝昨天来了,带了一个当事人过来。是个故意杀人案。”孟广达来到近前坐下后说道。